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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9日星期二

丁仕全:一位在“辽沈战役”中解放入伍老兵的遭遇和诉求

一位在“辽沈战役”中解放入伍老兵的遭遇和诉求

默认分类 2007-09-19 12:26 阅读51 评论0

我叫丁仕全,男,现年76岁、未婚、汉族、初中文化。1945年7月参加抗日,1948年9月参加革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左”的影响,在冤屈中和监狱里渡过了漫长的中年和老年,是贵州省安龙海子监狱1974年8月“三年”刑满时被强制留狱受长期监控的人员,后变成该监狱的老残人员,现暂住在贵州省兴仁县四联乡塘边村寨山脚组36号。

少小立志参加抗日。记得日军打到贵州独山,轰炸贵阳,炸毁民房、炸死炸伤不少市民时,正在学校念书的我深知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立志长大当兵消灭侵华日军。为此,于1945年7月,在兴仁县参加路过兴仁的国民党远征军新一军,随该军赴广西南宁抗日,当时我不满16岁。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我随该军调往吉林长春。1948年9月在辽沈战役中获得解放。解放后,经过学习教育,我自愿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野战军,参加共产党领导的解放战争,为中国革命作贡献,分配到共产党领导的四十二军一二四师炮营二连当战士。同年11月参加了平津战役,北平解放后,参加解放河南安阳、洛阳、四川、重庆的战斗,后随军调黑龙江。朝鲜战争爆发后,随军赴图门江守防。1952年6月,因我哥丁仕品在镇反运动中被镇压,当地政府通知部队将我株连回贵州兴仁。

1952年6月,我被株连回到贵州兴仁后,县政府把我安排在城关税务局工作(当时叫交易所)。1954年县政府把我调县邮电局工作。同年6月县邮电局派我到贵阳参加省邮电局举办的邮电专业培训班学习邮电专业知识。培训期间,由于我刻苦钻研,考试成绩优秀,成为省邮电系统的业务骨干。结业后,省邮电局把我调到盘县邮电局工作(任电信组长),其间曾奉命到晴隆县、普安县邮电局协助过工作。1958年12月省邮电局把我调到兴义专区邮电局工作(任电信组长)。1960年12月,原兴义县公安局凭据我曾在国民党部队当过三年兵的历史和我与我哥的血统关系以及1959年下乡搞工作队时我对“大跃进”、“大食堂”有不同看法,并说了“让种粮人饿饭不合理”的真话,被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对待,强行把我抓起来关进看守所。在看守所,由于我脾气大,顶撞和驳斥了对我进行突击审讯的办案人员,一直将我关押到1962年6月才作出“教育释放到兴仁县大田坝生产队劳动改造,并要求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我严加监控”的决定。

我被迫到兴仁县大田坝生产队后,坚信党和政府迟早会为我澄清不白之冤。因1962年七千人大会后,党中央、毛主席实事求实的纠正了“大跃进”、“大食堂”在农村饿死不少人的错误。结果,我苦苦等了三年后,我的不白之冤尚未得到澄清,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大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文革”中我成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重点对象,一言一行都要受到严格监控。在运动中,因我“散布消极情绪,发泄心中委屈”,1971年9月被兴义地区军管会批捕,1972年1月被“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兴仁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兴仁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书把1960年所谓“反革命”作为判处我徒刑的罪证之一,并押送到安龙海子监狱(当时叫海子农场)。从此,便锒铛入狱。1974年8月刑满,我正准备出狱回家时,兴义地区军管会对我作出“强制留场不准回家,继续戴反革命份子帽子”的处理。这样,我就成为了贵州省安龙海子监狱的刑满留场长期受监控的人员。

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复查冤、假、错案的政策下达全国后,我满怀信心,希冀“春风渡过玉门关”。就不服“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兴仁县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兴仁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72)刑字第九号刑事判决,分别向兴仁县人民法院、兴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和上诉。结果,因当时“左”的影响尚未肃清,加上正值“文革”中办我案的人和其亲属掌握着地、县复查冤、假、错案落实政策的权力,他们不按中央要求复查我的申诉就武断地作出“维持原判,驳回申诉,不得再上诉”的裁定,使我失去了落实政策、重新为民工作的机会,精神上再次遭受难以言状的创伤。

在监狱里始终不服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贵州省兴仁县公安军管小组、原兴仁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72)刑字第9号判决、原兴仁县人民法院(79)刑裁字第49号裁定和原兴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79)刑上字第82号裁定,坚持长期申诉。结果,终于在2003年12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我的申诉,作出了撤销原判、撤销原载,宣告我无罪的决定,并下达了(2003)兴刑再判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2004年1月,贵州省海子监狱领导收阅(2003)兴刑再判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后,即作出“鉴于其年老体弱,落实政策有过程,原工作单位为其落实政策前,暂继续发给老残生活费331.00元,因病住院等费用监狱不再管”的决定。我收到(2003)兴刑再判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后,即带上判决书和请求落实政策的书面报告,先后找到省、州邮政管理局和多次向省、州电信公司反映,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79年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政策,将我收回作离休或退休处理,使我安度晚年。结果是:从省、州邮政管理局得知,按照全国邮电系统体制改革时对离退休人员管理责任分工的原则,应归电信解决。省、州电信公司收阅判决和报告后,长期拖着不解决、不答复。无奈,不得已只好到省委、省政府信访局上访,省信访局领导对此很重视,责成职能部门要省电信公司限期答复。省信访局于2006年2月函告省电信公司限期答复本人,并将限期情况转告了我,要我耐心等待。我在希望中耐心等待了很久都不见答复,只好不断到省信访局上访,省信访局不断催办。这样,一直等到2007年2月才收到省电信公司的答复。该答复居然还把我当作有罪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并作出“不与落实政策,不做收回处理”的处理意见。

对这样一个根本不懂政策的处理意见,我实在费解。因1978年8月刑满被强制留在海子农场是历史造成,不是海子农场职业需要按规定程序录用的生产技术骨干;我是省邮电系统的业务骨干,不是海子农场生产技术骨干,更不是留场就业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现海子农场每月发给我的331.00元是“老残生活费”,并不是固定工退休后的“退休费”。我是弱者,我无奈,只有向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报告我的遭遇和诉求,请求协调解决落实政策时的这一遗留问题,我的具体诉求是:

我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战士,建国前后曾为中国革命和国家邮电事业作过贡献,受到错处理前是有工作单位的。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后,我具备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请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的信访、老干、劳保等部门按照中发(1979)96号文件和中办发(1983)9号文件、中办发(1984)32号文件要求处理好善后工作,协调解决落实政策时的这一遗留问题,要求原工作单位(省电信公司)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我收回作离休或退休处理。让我在政治上、生活上按规定享受待遇,使我安度晚年。


来源:龙之云——一位在“辽沈战役”中解放入伍老兵的遭遇和诉求http://xuanyunding.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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